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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補習教育協會章程

民國99年5月2日成立大會訂定
民國111年9月18日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本會原名新北市補習教育策進會民國111年9月18日臨時會員大會通過更名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補習教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集合新北市從事兒童教育之個人及團體相互交流研究發展,獎助清寒弱勢家庭公益活動,提昇教育水準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使補習教育納入正軌,配合國家文化及經濟建設發展計畫需求厚植人力教育資源。
  2. 配合教育行政單位加強補習教育之提昇及管理改進,以徹底發揮社會補習教育功效。
  3. 促進補習教育同業間之互助合作,共策共進,提昇訓練教學品質,以維護會員之權益,完成補習教育之共同任務。
  4. 協助中央及地方宣導政令,共策共進,期許社會補習教育為會員一個正規、舒適的社會教育學習場合。
  5. 促進補習教育機構針對清寒弱勢家庭減免學雜費用或提供獎助金之公益活動。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個人會員:凡工作或籍設設籍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及以下資格:
    • 曾經或現具補習班、補習班立案科目相關合法立案之團體設立人、班主任或理監事資格者;
    • 曾經或現具兒童課後照顧教育機構之設立人或班主任資格者。
符合以上其中一項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1. 團體會員:凡經新北市政府主管官署機關核准立案在新北市有固定班址設班從事補習班招生教學或從事兒童課後照顧業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以其核准在案的設立人或委託之班主任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2. 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年滿二十歲,熱心贊助本會會務之推廣有特殊貢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聘任之〈無選舉投票權〉。
  3. 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聘任之〈無選舉投票權〉。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九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為1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以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須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輔導理事長一人(由現任理事長聘任)、榮譽理事長(由本會歷任理事長聘任之)、顧問若干人(由本會歷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社會賢達人士等聘任),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理事、監事之罷免。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 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新臺幣壹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新臺幣參千元整。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